
本文转自:池州日报
私设电网 难逃“法网”
——两村民非法狩猎获刑
□ 记者 潘欢欢
“万万没想到会因为一口‘野味’触犯法律红线!”近日,石台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,被告人胡某面对判决懊悔不已。何某甲、胡某二人在未获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,私设电网狩猎野生动物,最终因犯非法狩猎罪获刑,案件再次为公众敲响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警钟。
今年1月26日,石台县小河镇安元村村民向当地派出所报案:“看到山上的树枝上连着铁丝,像是电网!”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核查,在山场附近发现一处简易棚子,棚内放置电瓶、升压器等设备,快递纸盒上收件人何某乙的信息成为关键线索。
面对民警询问,何某乙如实供述,这些设备是父亲何某甲让他帮忙网购的,包括电瓶、升压器和加固钢钉帽。民警立即找到何某甲,起初他谎称设备用于农田灌溉,最终承认购买设备是为了猎捕野生动物。经查,2024年4月至6月,何某甲在未获得狩猎证及相关审批的情况下,在石台县小河镇栗阳村一处山场,将细铁丝通过加固钢钉帽固定在树枝上,架设电网非法狩猎,猎捕到小麂等动物。
案件调查中,另一名被告人胡某的违法事实也浮出水面。2024年9月,胡某同样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,向何某甲借用电瓶、升压器等设备,在小河镇安元村一处山场架设电网。何某甲不仅出借工具,还向其传授狩猎方法,不过胡某此次并未捕获野生动物。随后,何某甲将工具收回,胡某竟自行网购了同款设备和铁丝,再次架设电网狩猎,并捕获一只野兔。
3月13日,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何某甲猎捕的麂子为偶蹄目鹿科动物小麂,属于国家“三有”保护野生动物(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),受法律严格保护,禁止随意猎捕和出售。
法庭审理认为,何某甲、胡某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。结合二人犯罪事实、认罪态度等情节,法庭作出判决:何某甲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拘役6个月,缓刑8个月;胡某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拘役4个月,缓刑6个月。
“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秩序,触犯刑法,势必会受到法律制裁。”石台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、刑庭庭长汪晶提醒广大市民,应坚决抵制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,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和生态意识,若发现非法狩猎、出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,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,共同守护生态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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